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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95號
債  權  人  巨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聲請債務人長億機械工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陳報債權人巨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
  ?㈡陳報債務人長億機械工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
  何?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㈢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162,500
  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因與支票金額新臺幣682,500元不相符
  )若為正確,請陳報債務人已清償金額為何?未清償金額為
  何?」,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