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9508號
債 權 人 暐凱實業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黃維謙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固提出債務人簽名用印之借據為據,
惟經核該借據並未載明清償日,且債權人亦未提出
催告債務人返還新臺幣(下同)602萬元之釋明資料(如寄發
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職是,債權人就
上揭事項顯未依
前揭法律規定為充足之釋明,
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即
非有據,應予駁回。
是以,債權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或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方為
適法,併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