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9517號
債 權 人 華毅傳媒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丁遵富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黃伯鑫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補正債務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㈣確認聲請金額是否有誤?
㈤確認
侵占金額新臺幣9661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因與狀附侵占商品金額8937元不符)。
㈥確認請求原因事實(一)、(二)、(八)債務人李嘉尹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