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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95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9517號
債  權  人  華毅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鵬傑 

代  理  人  丁遵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柏鑫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黃柏鑫戶籍設於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3樓,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所轄,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