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9657號
債 權 人 鴻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金鉅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委託債權人代為申請報關及安排船期之釋明資料。(如:委託契約書影本)
㈡確認請求標的金額新臺幣80,213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付款通知函金額新臺幣80,214元不相符)
㈢提出債務人金鉅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