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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97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9741號
債  權  人  鑫豐生命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煜鈞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龍寶禮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債務人公司設立在桃園市,本院轄區,繳費前請先注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