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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97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9741號
債  權  人  鑫豐生命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煜鈞 

債權聲請債務人龍寶禮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龍寶禮儀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4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有收狀及收文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