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20031號
債 權 人 采越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神奇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神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公司
法定代理人為「謝世達」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債務人公司之名稱為何?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