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20746號
債 權 人 天友通運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彭修文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姓名「彭修文」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並提出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陳報實際
住居所地。(因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所載為「彭信文」)
㈢陳報請求金額29萬元之計算式。
㈣陳報車體損傷金額、營業損失金額各為何?並列計算式及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㈤提供債權人即車主(車號0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㈥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或「113年6月1日」?
㈦陳報天友通運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權人公司印文,且確認正確債權人為何?(因
聲請狀末僅蓋具狀人「邱天生」)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