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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20892 號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0892號 債 權 人 俊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苙森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蔡杰森」之實際 住居所地為何,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蔡杰森」是否為 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㈢陳報「苙森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地址為何? ㈣陳報請求金額13,75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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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