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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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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208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0892號
債  權  人  俊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建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苙森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蔡杰森」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蔡杰森」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㈢陳報「苙森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地址為何?
    ㈣陳報請求金額13,75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