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20892號
債 權 人 俊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苙森營造有限公司
一、㈠
債務人苙森營造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
柒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㈡
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
本件債權人就債務人苙森營造有限公司、蔡杰森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所提出之
聲請狀是否將蔡杰森列為債務人尚不明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6日
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確認蔡杰森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及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
上開裁定已送達於債權人,雖債權人於112年8月1日提出補正狀,
惟債權人提出之保全服務契約書
所載蔡杰森
非契約
當事人,是其對於蔡杰森個人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
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
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