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20899號
債 權 人 林昊辰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大豐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佳姵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大豐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請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請釋明請求債務人
連帶給付是否有誤?(依狀附借據影本所示,林佳姵為一般
保證人,依
民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㈢釋明
本件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如依借款關係請求,若未約定利率,應以年息5%計算利息。)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