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21041號
債 權 人 宸沅貿易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木時國際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李王志究為「債權人」或「僅為債權人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高健發究為「債務人」或「僅為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㈢確認請求原因事實
所載支票付款人為「宸沅貿易有限公司」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