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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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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212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1226號
債  權  人  京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詹子萱即許尹榛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正確請求金額為何?(因與請求標的金額72,110元與狀附二張明細表金額9,072+63,053=72,125元存證信函總金額81,197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