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21945號
債 權 人 良杰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
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4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已於同月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惟債權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繳,其聲請顯
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