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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219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1945號
債  權  人  良杰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春 

債權聲請債務人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4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已於同月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逾期今仍未補繳,其聲請顯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