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22204號
債 權 人 林克昌
債 務 人 許宸碩
債 務 人 曜揚營建股份有限公司
一、㈠
債務人許宸碩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肆佰捌拾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曜揚營建股份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參佰柒拾萬元,及如附件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前二項所命之給付,如有任一債務人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者,其餘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