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22352號
債 權 人 鑫豐生命事業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龍寶禮儀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龍寶禮儀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龍寶禮儀有限公司
設址於桃園市○○區○○路○段000○0號,有本院
依職權查詢之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
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