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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228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2868號
債  權  人  雄獅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趙嘉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拜倫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趙嘉證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並載明任期。(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
    ㈡提出債務人拜倫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提出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0號3樓之1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部、所有權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㈣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