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23053號
債 權 人 鈺森防火建材企業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楊翔尹即振華室內裝修工程商行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
本件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
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計算式總金額245,141元是否有誤?(因與請求金額245,144元不相符)
㈢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㈣確認債務人之商號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