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24050號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裕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或民國112年8月25日。
㈢
陳報債權人之設立性質為獨資或合夥?負責人姓名為何?並補正相關釋明資料與負責人姓名相符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