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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240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4050號
債  權  人  秉衡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陳聖昌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裕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民國112年8月25日。
    ㈢陳報債權人之設立性質為獨資或合夥?負責人姓名為何?並補正相關釋明資料與負責人姓名相符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