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24550號
債 權 人 忠聯興業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黃福興、伍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㈢確認黃福興、伍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債權人」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㈤若對債務人請求貨款,釋明對黃福興請求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㈥若為票據關係,是否對債務人請求
連帶給付?如是,並請具狀更正及釋明
背書人為何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