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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24557 號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4557號 聲 請 人 王素慧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李瑞益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李瑞益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陳報請求金額150萬元之計算式。 ㈢確認債務人為「李瑞益」是否有誤?(因與 聲請狀所載承諾書之承諾人為「中南海營造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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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