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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245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4557號
聲  請  人  王素慧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李瑞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李瑞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陳報請求金額150萬元之計算式。
    ㈢確認債務人為「李瑞益」是否有誤?(因與聲請狀所載承諾書之承諾人為「中南海營造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