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2463號
債 權 人 鷹隼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李萬裕之
繼承人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㈣確認
本件對債務人請求標的聲明是否僅限於繼承被繼承人李萬裕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李萬裕之除戶
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李萬裕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
限定繼承或
拋棄繼承之聲明)
㈥確認本件對債務人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陳報利息起訖日及利率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