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25604號
債 權 人 龍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矽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宏順鑫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二人共同
債 務 人 蔡欣穎
一、㈠
債務人矽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參仟柒佰參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對債務人矽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欣穎負清償責任。
㈡債務人宏順鑫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零伍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對債務人宏順鑫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欣穎負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