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25918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易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順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前列二人共同
一、㈠
債務人易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沈暄浤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伍佰柒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順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沈暄浤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貳佰零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