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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265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6580號
債  權  人  崇維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維霖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彥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抑或「112年9月30日」?
    ㈢提出訂單影本、系統櫃體拆料圖、收款清單影本。
    ㈣確認請求標的2「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之記載是否有誤?3債權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㈤提出債務人陳彥瑋(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6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