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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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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274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7481號
異  議  人
債  務  人  彭彥國  






異議人彭彥國因債權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查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如該支付命令係由司法事務官所核發者,該異議亦應由司法事務官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240條之4第1項但書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異議人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民國112年10月11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亦即應自民國112年10月21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而本件異議之提出,則為民國115年7月22日,已逾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自不合法,依前開說明,其異議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