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278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7807號
債  權  人  芳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美妙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張世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書面車輛修護契約書影本。
    ㈢提出修車費用172585元之收據影本。
    ㈣提出對債務人張世明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車輛行車執照,車主為張富鈞)。
    ㈤提出債務人張世明(住○○市○○區○○路○○巷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