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27810號
債 權 人 台北兒童國際學苑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甲○○○○○○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
陳報債權人台北兒童國際學苑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為何?
㈡確認債務人為「王冠陵」是否有誤?(因與狀附授課契約書立約人為「洪淵博」不相符);若債務人為「洪淵博」,請陳報其全體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住所,並增列全體法定代理人為債務人,併提出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甲○○○○○○」「洪茂文」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