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2842號
債 權 人 銓億展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林金泉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
租賃契約書之出租人為「林振榮」,請確認基於租賃關係請求返還
押金之對象即債務人究為「林振榮」或「林金泉」,若為前者,請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及地址。」,債權人雖於民國112年2月16日具狀陳報,然租賃契約書之出租人及租押金收款人均為
第三人林振榮,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返還押金,顯無理由,應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