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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286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8622號
債  權  人  遠雄之星6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泓舜 
代  理  人  威格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仲葦 
上  一  人
代  理  人  楊文瑞 
債  務  人  上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捌佰伍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