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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2863 號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863號 債 權 人 竹記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張清倫即金協和南北雜貨行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提出與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江啟文」姓名相符簽章之 聲請狀。(因聲請狀末為「江啓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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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