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30861號
債 權 人 豪水食品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蔡政哲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供債權人即車主(車號0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㈡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本院依車籍查詢資料所示,
系爭車輛【車號000-0000】
所有權人為中英清純水有限公司。)㈢本件債權人如為
債權讓與,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之證明資料(如:掛號郵件回執)。」,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1月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