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30863號
債 權 人 特鼎盛實業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李聖為即森鈺企業社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㈢提出債務人堆高機保養一次費用新臺幣3,000元之釋明資
料(如:保養契約書影本、債務人推高機保養簽收單影本
。)。
㈣提出「李聖為即森鈺企業社(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
法定代理人(負責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