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3135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羅翔
上
當事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補充裁定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第三項請求金額第一筆應增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
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
聲請或
依職權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應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也有明定,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自應準用之。
三、查本院
首揭支付命令有如
主文所示之一部脫漏,應予補充。
五、債務人如對主文所示之債務有爭議,應於本補充裁定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