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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319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1944號
債  權  人  林順芳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張保成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之計算式及請求利率各為何?。
    ㈡確認債務人為何?與附件所示屏東縣政府爭議調解紀錄所載為螺溪科技有限公司不符。
    ㈢補正工程款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工程契約書影本)。
    ㈣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是否有誤?張保成似僅為螺溪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