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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319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1944號
債  權  人  林順芳 

債權聲請債務人張保成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請求金額之計算式及請求利率各為何?。㈡確認債務人為何?與附件所示屏東縣政府爭議調解紀錄所載為螺溪科技有限公司不符。㈢補正工程款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工程契約書影本)。㈣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是否有誤?張保成似僅為螺溪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