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31944號
債 權 人 林順芳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張保成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請求金額之計算式及請求利率各為何?。㈡確認債務人為何?與附件所示屏東縣政府爭議調解紀錄
所載為螺溪科技有限公司不符。㈢補正工程款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工程契約書影本)。㈣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是否有誤?張保成似僅為螺溪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