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32479號
債 權 人 蔡尚言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建智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具體敘明得對債務人「建智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因狀附證物皆與債務人建智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不相關。)㈡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9,283元之計算式。㈢提出「建智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惟債權人僅具狀陳報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仍未補正其他命補正事項,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
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