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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324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2479號
債  權  人  蔡尚言 

債權聲請債務人建智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具體敘明得對債務人「建智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因狀附證物皆與債務人建智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不相關。)㈡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9,283元之計算式。㈢提出「建智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債權人僅具狀陳報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仍未補正其他命補正事項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