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32648號
債 權 人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剛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柒仟捌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萬伍仟貳佰柒拾柒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0,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11年3月17日起向
聲請人申請租用遠傳國內乙太專線等服務,代表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合計積欠專線服務費用新臺幣505277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782580元,共計新臺幣0000000元整。經
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