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32987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温沛晴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江宗杰即江文雄即一分田電通科技工程行之
繼承人、江宗怡即江文雄即一分田電通科技工程行之
繼承人、江宗育即江文雄即一分田電通科技工程行之繼承人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次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又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復為
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75條所明定。
二、
本件債權人以被繼承人江文雄屆期未清償借款,且已於民國112年8月9日死亡為由,聲請對其繼承人即債務人江宗杰、江宗怡、江宗育發支付命令,
惟查,債務人均業於112年10月24日向本院聲明
拋棄繼承,並經本院112年度
司繼字第4324號審查在案,
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閱
上開卷宗查核無誤。是
聲請人請求債務人等就繼承被繼承人江文雄之遺產範圍內
連帶給付為無理由,依
前揭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