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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33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349號
債  權  人  寬達置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忠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穎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積欠租金金額為何?積欠電費金額為何?並列出積欠租金及電費金額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