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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339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3927號
債  權  人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 
代  理  人  關毓慈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波賽頓奈米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波賽頓奈米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