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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339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3998號
債  權  人  鼎泰珍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鈞澤 
債  權  人  世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偉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繼弘、阮氏雪儀即弘儀雞肉行、邱韋誠即誠實雞肉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各自債權,須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金額新臺幣68,025元、221,635元、378,1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㈢提出對債務人黃繼弘請求之其他書面釋明資料。(除LINE對話紀錄以外)
    ㈣提出債務人弘儀雞肉行、誠實雞肉行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㈤債務人黃繼弘(住○○市○○區○○路○段000號4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