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34393號
債 權 人 長信國際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元源農產有限公司
前列二人之共同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水蛙田農產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應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為各自債權,債權人各自繳費500元)
㈡提出債權人得為
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
本票、匯款收據影本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