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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343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4393號
債  權  人  長信國際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元源農產有限公司

前列二人之共同
法定代理人  黃心葦 
債  務  人  水蛙田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孟軒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長信國際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
      壹佰柒拾萬陸仟玖佰零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元源農產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柒萬陸仟陸佰捌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