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344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4401號
債  權  人  興鴻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嘉鴻 


債  務  人  建太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繼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玖拾玖萬玖仟肆佰伍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本件其餘聲請駁回。(債權人另請求自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計算之利息,查本件債權人聲請狀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週年利率皆為空白,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8日裁定限期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務人之公司法定代理人「廖継宏」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正確是否為「廖繼宏」)㈡確認附表五張支票發票人為「廖継宏」之記載是否有誤?(因與狀附支票發票人為「建太營造有限公司」)㈢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㈣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具狀陳報利息起算日及利率為何?」,而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寄存於桃園市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今仍未補正,依前開說明,本件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