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36045號
債 權 人 瑩越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禾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因狀附匯票抬頭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無法入帳。)
㈡陳報債務人禾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禾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因購買低硫燃料油產品而積欠之「新臺幣3,018,0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因與狀附承諾書低硫燃料油貨款尾款「新臺幣3,018,565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