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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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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36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605號
債  權  人  李宗諭 




法定代理人  楊文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博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債權人為何?聲請狀之聲請人記載為李宗諭,唯狀末蓋用「居次元租賃住宅服務有限公司」之印,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如無誤載,聲請狀應由債權人簽章,並應提出委任代理人之委任狀。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