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36082號
債 權 人 廖庭軒即凱陞金屬企業社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霖記台菜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債務人積欠債權人工程款共新臺幣349,000元,債權人通知債務人還款,然債務人都不回應,
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積欠債權人工程款,僅提出郵局
存證信函為憑。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1.提出
承攬工程合約書影本。2.陳報請求金額349,000元之計算式。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僅債權人單方之陳述,且亦無其他可供釋明之文件。
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釋明不足,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