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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360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6092號
債  權  人  千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淑美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富帝九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富帝九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完整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發票或收據影本,其中應載明品項、數量、金額等)。 
    ㈣陳報請求金額456,75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